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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铺污水管漏水,代理商铺向物业公司索赔成功。

发布者:郭志强|时间:2023年08月10日|970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2022 7 14 日,因被告管理不当导致原告店铺内污水管泄漏,造成原告销售的商品严重污染,店铺无法经营。

原告田某委托郭志强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 82574.9 元,停业损失 20000 元,鉴定费 5000元,以上共计 107574.9 元。2.诉讼费、鉴定费由被告承担。

法院认为,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。本案中,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,能够证实田某在其租赁案涉商铺 期间,整个商场外部排水主管道堵塞,原告承租的商铺卫生间洗手盆的下水管道返水,致使田某内店铺内的财产受损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被告A公司作为涉案商场的出租方和物业服务的主体,应当保证共用区域或者公共设施的上下水道、排水系统清洁畅通,对公共下水管道具有日常检查、维护的职责。A公司对公共设施未尽到维修保养责任,未尽到管理职责,造成田某财产损失,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A公司主张田某对自身损失的存在过错,但未提交证据证实, 对A公司的主张,法院不予支持;A公司同时主张三、四层业主或商户晚上用水时导致排水聚集到商铺卫生间附近,导致下水管道返水,其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,法院不予支持。考虑到A公司不是下水主管道的直接使用人的具体情况,案涉店铺漏水后,田某未及时发现漏水,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漏水事故发生后,对案涉被浸泡的商品及物品进行及时性的抢救清理,法院酌定A公司对田某的相应损失承担 80%的赔偿责任。

关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 82574.9 元。法院认为,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书,系法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作出,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,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,其鉴定经过现场勘察,鉴定程序合法,A公司主张评估价值过高,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,对该鉴定金额,法院予以确认。

关于田某主张的停业损失 20000 元。A公司主张田某自2022 3 月至 2022 7 14 日处于停业状态,田某不认可。法院认为,虽然原告提交了2022 1 -4 月手机银行打印件,拟证明其店铺被淹后不能营业造成的营业损失,但该打印件只显示了收入金额,无法显示收入来源,且田某提交的进货单,不能证明系案涉店铺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;根据田某自述 2022 年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店铺确实出现断续经营情况,且其不能提供 2022 5 月至 7 月进行经营及收入情况的证据,故对其主张 2022 7 14 日至 2022 9 30 日期间停业损失 20000 元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
关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 5000 元,法院认为,该费用系田某为了查明其损失情况支出的合理、必要费用,要求A公司承担该费用,于法有据,法院予以支持。

综上,法院认定A公司承担田某的财产损失66059.92 元、支出的鉴定费 5000 元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八条、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 的解释》第九十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某赔偿财产损失66059.92 元、支付鉴定费 5000元,共计 71059.92 元。

案件受理费 2452 元,减半收取 1226 元,由原告东田某负担 416 元,由被告A公司负担 810 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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